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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医疗设备管理分会管理办法

国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医疗设备管理分会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以下简称中国非公医协”)医疗设备管理分会(以下简称“分会”)的工作,根据中国非公医协《章程》和《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会是为促进全国医疗设备管理规范化发展而设立的行业服务和管理组织。其主要任务有:协助政府制订行业规范和指南、加强医疗设备质量与安全管理、开展行业培训、学术交流及产学研结合等工作,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提高医疗机构医疗设备信息化管理水平。加强对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设备质量安全的管理,推动医疗设备的全生命周期信息化管理体系建设,提升社会办医疗设备监督管理规范水平及社会信用度。

第三条 分会接受中国非公医协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严格遵守中国非公医协《章程》和《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分会不另设章程。

第四条 分会秘书处办公地点设在广州。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五条 分会的工作任务:

(一组织分会成员认真学习国家有关社会办医的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社会办医疗机构医疗设备管理情况和诉求;

制订和规范全国社会办医疗机构医疗设备管理相关标准、专业能力、质量评价体系指南; 

)为构建我国社会办医疗服务体系,完善医疗设备的全生命周期信息化管理体系建设,提供医疗设备相关新技术、新知识、新理论和新方法的交流平台;

开展社会办医疗机构医疗设备管理方向医、技、管人员的规范化培训,提高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

组织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举办研讨、考察及培训等活动;

促进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办医疗机构之间的人才流动,为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专家资源、咨询和业务指导;               

(七)组织、指导社会办医疗机构开展医疗设备管理相关科研工作,促进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办医疗机构的科研学术交流和合作;

(八)开展社会办医疗机构医疗设备管理相关经验交流活动,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

引导社会办医疗机构完善内部医疗设备管理信息化建设;

十)组织召开分会全体会议及常务委员会议;

十一组织编发分会工作简报、会议纪要、活动大事记、年度工作总结及工作计划等;

十二完成中国非公医协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设置

第六条 分会的组织机构设置:

(一)委员会:由全体委员组成;

(二)常务委员会:由全体常务委员组成;

(三)分会设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负责主持分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

(四)秘书处:为分会工作机构,由会长委托秘书长负责秘书处日常工作;

(五)委员会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履行委员会职责;

(六)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主持,或委托秘书长召集主持;

第七条 委员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委员所在单位(公立医院除外)须为本会单位会员,委员个人须为本会个人会员;

(二)具有中、高级技术职称,或从事该领域3年以上的管理人员;

(三)从事本领域管理或专业技术工作,担任医疗集团管理负责人、医院行政院长、医学相关院校代表或第三方服务机构负责人,原则上均应为所在单位在职人员;

(四)工作认真,作风正派,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组织协调能力强,热心协会行业管理工作,愿意为我国医疗设备管理领域的发展贡献力量;

(五)年龄70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参与日常工作。

第八条 委员候选人由中国非公医协广泛征集或由行业专业人士推荐。

第九条 经选举或提名产生的委员、常务委员、副秘书长、秘书长、副会长、名誉会长和会长名单须报中国非公医协备案,并由中国非公医协统一颁发聘书。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委员会成员调整的书面报告,提出增补委员的建议,报中国非公医协审批。

第十一条 委员会任期为每届四年。因故提前或延期换届,由委员会于届满前六个月向中国非公医协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换届,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四章  职责

第十二条 分会:

(一)严格遵照中国非公医协《章程》及《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根据中国非公医协的总体规划和分会承担的任务,制定分会的工作计划;

(三)根据中国非公医协《章程》的规定,结合分会的工作及业务范围,组织开展业务活动,若超过工作范围之外的,需向中国非公医协报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四)加强分会自身建设,积极发展会员;

(五)协调分会、中国非公医协、行业与政府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

(六)研究解决分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等。

第十三条 会长:

(一)负责分会全面工作,召集主持全体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会议;

(二)委托秘书长负责秘书处日常工作;

(三)审批分会的会员加入申请;

(四)组织秘书处提出年度工作计划草案、经费使用计划草案等;

(五)提名顾问名誉会长、副秘书长人选;

(六)按经费计划审批经费的使用。

第十四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十五条 秘书处:

秘书处是分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3人,以及专职工作人员若干。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完成以下各项工作:

(一)协助会长完成分会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发展会员、服务会员和管理会员;

(三)负责会费和其他费用的收缴、管理和使用;

(四)负责年度工作计划草案、经费使用计划草案等各项文件材料的起草,会议、活动的策划、组织和落实,资料的设计、印刷和归档保管等工作;

(五)负责中国非公医协和会员的协调联络等工作;

(六)负责网站和会刊的建设、维护及宣传等工作;

(七)其它日常工作。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分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委员会议。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常务委员会议。

第十八条 分会每年至少举办2次相关的业务活动(包括学术管理培训等)。

第十九条 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修改程序:

(一)由分会会长提议;

(二)经常务委员会审议,提出修改方案和说明;

(三)提交委员会会议审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参会委员通过;

(四)报中国非公医协备案。


第六章  经费

第二十条 分会不设立独立账户,接受中国非公医协统一财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服务收入;

(五)有关单位资助;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 经费开支范围:

(一)办公、差旅、项目及活动经费;

(二)秘书处工作人员的工资和补贴;

(三)专家劳务费用;

(四)分会官方网站建设与运行及维护经费;

(五)其它合理的工作开支。


第七章  会员

第二十三条 会员资格

(一)符合中国非公医协《章程》第三章关于会员的规定;

(二)从事与本分会专业领域相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 会员会费

(一)分会发展的会员按照中国非公医协会员会费缴纳标准收费;

(二)分会收取的会员会费50%上缴中国非公医协50%作为委员会工作经费。

第二十五条 会员管理

(一)由分会秘书处提供入会咨询服务;

(二)分会发展的会员纳入中国非公医协会员组织部统一管理,分会秘书处配合做好本分会会员管理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分会成立之日起施行。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中国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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